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民初569号
原告:***,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方,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宾市叙州区烈士陵园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
法定代表人:***,所长。
原告***与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烈士陵园事务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以双方通过庭外协商已初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甯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