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民初569号 原告:***,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方,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宾市叙州区烈士陵园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 法定代表人:***,所长。 原告***与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烈士陵园事务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以双方通过庭外协商已初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甯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