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1号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对原告***与被告泸州汇兴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川052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19行“第三人自筹资金”补正为“原告自筹资金”、第5页第3行“447号民事判决书”后增加“、施工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删除第6页第3行“原告与第三人在2020年6月8日的座谈纪要、”第9页第16行“四川宁远建筑劳务有限”后补正为“四川宁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9页第17行“四川宁远建筑劳务有限”后补正为“四川宁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9页第20行“**起”补正为“**超”、第12页第20行“第三人自筹资金”补正为“原告自筹资金”、第15页第10行“就当”补正为“应当”。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