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1503号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市观海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汤杨,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威海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将军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鲁1082行审5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威海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纳了该款项,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鲁1082行审5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谭宁宁
审判员 江佳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敬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