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玉林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NW2C。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住所地泸县嘉明镇正大街信用代码91510521MA6AXNNM67。
法定代表人:杨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川052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申请执行人四川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20)川052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到被执行人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嘉明镇正大街秀水社区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住所地经营,住所地无,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v>
四、已对被执行人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莉限制高消费并将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
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四川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521执1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20)川0521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四川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非
审判员 舒 婉
审判员 毛启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殷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