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871号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宏源钢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
宜宾市翠屏区西郊天地居委会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30DF79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千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
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交通路1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521MA6346DP6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高金容,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
川省江油市武都镇团山村2组48号。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743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千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金容、***、**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千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金容、***、**所有的价值90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