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宏源钢模租赁服务部、四川千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871号 申请人:宜宾市翠屏区宏源钢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 宜宾市翠屏区西郊天地居委会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30DF79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千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 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交通路1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521MA6346DP6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高金容,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 川省江油市武都镇团山村2组48号。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743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千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金容、***、**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千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金容、***、**所有的价值90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