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彭州市金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千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521执3715号 申请执行人:彭州市金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MA69URKR15,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协和路258号2栋1层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千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346DP6B,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交通路12幢1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川152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9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州市金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千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被执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6633.9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66633.9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为标准计算利息至相应欠款实际清偿日止;2.被执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服务损失费;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477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司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3年9月4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暂不申请悬赏和调查令。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