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某、四川千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521民初4114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叙州区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千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四川千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