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孙玲、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6602号
原告:孙玲,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海,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
法定代表人:徐永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祥、尉少杰,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口大道昌建MOCO新世界3号商务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8T0A78。
法定代表人:邓文英。
原告孙玲诉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孙玲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玲承担。
审判员  张志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