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6602号
原告:孙玲,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海,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
法定代表人:徐永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祥、尉少杰,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口大道昌建MOCO新世界3号商务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8T0A78。
法定代表人:邓文英。
原告孙玲诉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冠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孙玲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玲承担。
审判员 张志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