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6执恢4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5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银行等财产,同时依法将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