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蜀韵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字第345号
原告成都蜀韵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4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吴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7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蜀韵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蜀韵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7452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吴君、成志国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蜀韵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予以查封;
二、将担保人吴君、成志国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严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