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成都蜀韵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6执恢8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成都蜀韵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4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吴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5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川A×××××号奥迪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都江堰市房屋(建筑面积:42.8平方米,权证号:监证0420732)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也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向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