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蒙特梭利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7611号
原告: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4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吴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楠,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蒙特梭利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1999号成都银泰城17号楼6-10层。
法定代表人:薛巧。
原告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蒙特梭利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52.5元,由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钦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