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6088号
原告: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君,经理。
被告:***,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原告四川国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