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2350号之二
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传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520400MA6DR5BX0X,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星园二期1栋1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坤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传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中建传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83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星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