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建传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中建传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8民初83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4月30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贵州中建传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星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R5BX0X。
法定代表人:蔡坤银,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松,公司职工。
被告:李云波,男,生于1984年10月24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男,生于1977年11月4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原告***与贵州中建传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兴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肖前飞
书 记 员 余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