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4365号
原告:***,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男,生于1984年10月24日,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梦娇,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中建传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星园二期1栋1单元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R5BX0X。
法定代表人:蔡坤银。公司经理。
原告***与***、贵州中建传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兴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前飞
书 记 员 余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