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财保23号
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能力啤酒有限公司7幢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11MA622WFTOP。
经营者:冯**。
被申请人:四川透明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8栋13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404050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钢管租赁部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透明云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内江高梁省粮食储备有限公司(1.2万吨低温库升级改造)工程款(质保金)1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钢管租赁部自愿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2511000004990022000001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钢管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透明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四川内江高梁省粮食储备有限公司(1.2万吨低温库升级改造)工程款(质保金)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