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6233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光明南路阜台阳光时代城。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