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凉山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22执707号之三
被执行人:凉山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格县普基镇市场街。
法定代表人:凌元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凉山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凉山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390.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沙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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