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313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贵州中建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6DRB2T7M,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曼哈时代广场写字楼1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中建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中建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