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中建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313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贵州中建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6DRB2T7M,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曼哈时代广场写字楼17-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中建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中建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