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国刚与胡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3民初815号
原告:***,男,现年46岁,四川省会理县人。
被告:胡建,男,出生年月不详,云南省巧家县人。
被告:***,男,现年57岁,四川省盐源县人。
被告:四川广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泸沽湖大道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何伍机。
原告***与被告胡建、被告***、被告四川广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