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3民初1135号
原告:**哈,男,现年37岁,四川省盐源县人。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云南省巧家县人。
被告:***,男,现年57岁,四川省盐源县人。
被告:四川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广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泸沽湖大道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何伍机。
原告**哈与被告胡建、被告***、被告四川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广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哈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00元,由原告**哈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