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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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3民初947号
原告:浙江金华市灵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静乐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山西静乐县广场东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受理了原告浙江金华市灵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静乐县自来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市灵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浙江金华市灵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