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3执289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市灵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04562925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郴州**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5-7号远大综合楼2-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76554890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市灵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市灵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703民初503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