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22执1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8年10月26日出生,520102197810263059,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2月16日出生,532224197012162517,回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执行人:云南大色彩绿化有限公司,915300007134487379,住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科技创新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年5月19日生效的(2020)黔0222民初1012号判决,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66000元,案件受理费5380元,承担执行费6890元,以上款项合计为47827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10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020年8月5日本院委托宣威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云南大色彩绿化有限公司在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工程款,本院向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达了冻结裁定书,依法对云南大色彩绿化有限公司在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享有的工程款项予以冻结,待正式结算完成后再予以扣划。
本院就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材料无异议,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世刚
审判员 孙大禹
审判员 胡 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保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