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222执8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发珍,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963586。
被执行人云南大色彩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号科技创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487379。
法定代表人邓仙芝,云南大色彩绿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云南大色彩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222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大色彩绿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645028元,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云南大色彩绿化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云南大色彩绿化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财产报告,未履行本案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经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云南大色彩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云A×、云A××、云A×××、云A××××、云A×××××五辆汽车,经本院向申请人询问,申请人不要求执行上述车辆,除此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再次对其进行总对总系统查询未查到其他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在贵州××经济开发区有工程款,本院已作出裁定扣留被执行人云南大色彩绿化有限公司在贵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工程款660298元。目前该款仍未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云南大色彩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仙芝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8月9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认可本院反馈的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世刚
审判员 孙大禹
审判员 董文科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