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1民初647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宾、***,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新都市华庭西区36号楼1201-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73937200。
法定代表人:任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坤诉被告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负担。**、***已预交17683元,退还17658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