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博、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1302执313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博、***、宿州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博、***、宿州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9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博、***、宿州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陈博、***、宿州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无公司注册信息、无车辆,暂无其他财产。 3、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西××号(产权字号:房地权宿字第××号)(拆迁编号:B-4)房产一处已被依法查封,但该处房产系拆迁安置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进行处置。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博、***、宿州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博、***、宿州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王秋灵
书记员  王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