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2民初6826号
原告:***,男,194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永,男,1977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安徽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拂晓大道银河一路交叉口新都市华庭西区36栋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蒙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蒙城县城关镇庄子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许永、安徽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交通运输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