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13769号
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75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11层南部1103。
法定代表人:高建军,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1号510-511房。
负责人:***,职务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分公司职员,通讯地址。
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与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撤诉。
本案受理费6046元,减半收取计3023元,由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关嘉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