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粤01执4647、4648号
***、郭清宏、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本院执行追缴被执行人***、郭清宏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追缴***、郭清宏共同犯贪污罪的本金446.8238万元及孳息、追缴郭清宏犯贪污罪的本金160.6348万元及孳息,发还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2106房(2013登记字9041220号)、越秀区东风东路东发街1号B101、B1171车位(2007交登字1537057、1537061号)、越秀区东风东路东景街4号36D房(2007交登字1016604号)及王卫元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304号901房(2013登记字6346901号)的房产,处理结果见下表:
编号
地址
拍卖成交价(元)
贪污本金及孳息(元)
自有本金及孳息(元)
1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2106房
2686088
2654575.35
31512.65
2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东景街4号36D房
9253440
5922201.60
3331238.40
3
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304号901房
5953440
3642952.38
2310487.62
4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东发街1号B101车位、越秀区东风东路东发街1号B1171车位
705000、757000
1356008.05
105991.95
5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1902房
评估价(元)2880400
1485673.01
1394726.99
合计
15061410.39
7173957.61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款项,本院已向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发放案款15563420.39元,向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48400元,将剩余的拍卖款4045157.61元退回给被执行人***、郭清宏(并由其代郭清宏收取),并解除对***与陆昌来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1902房(2005交登字98171号)的查封。本案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经办法官及联系方式:执行局执行三庭冯匡华、叶源清;电话:83210709、83210814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邮编:51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