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粤01执4647号
***、***、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本院执行追缴被执行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追缴***、***共同犯贪污罪的本金446.8238万元及孳息、追缴***犯贪污罪的本金160.6348万元及孳息,发还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2106房、越秀区东风东路东发街1号B101、B1171车位、越秀区东风东路东景街4号36D房及王卫元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304号901房的房产,处理结果见下表: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款项,本院已向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发放案款15563420.39元,向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48400元,将剩余的拍卖款4045157.61元退回给被执行人***、***(并由其代***收取),并解除对***与陆昌来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1902房的查封。本案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经办法官及联系方式:执行局执行三庭冯匡华、叶源清;电话:8580****、8580****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邮编:5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