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与广州华煊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4执892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75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琼海市,系该中心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华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1号自编626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与被执行人广州华煊广告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将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1号自编626房腾空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上述房屋的房屋使用费、管理费及其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月12日,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收回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1号自编626房房屋管业。此外,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8923号案件本次执行。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