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383号
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751号。
法定代表人:冯超,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身份证
登记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环路6号大院28号104房。
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诉被告阳日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