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华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208-3号
原告:河北华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营台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油坊小区一号楼。
被告:***,男,46岁,*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华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河北华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董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