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华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4402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河北华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乡英台村。
法定代表人:陈铁彦。
被告:***,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禹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经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岳孟秋
审 判 员  王雨玲
人民陪审员  王茂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阳
书记员刘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