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81民初2309号
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毛九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住所地:郑州市安平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姚斌,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