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延津县供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6执21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619422761。
法定代表人:毛九兵,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延津县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631064958。
法定代表人:李红涛。
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津县供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6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欠款104575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到庭接收调查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要求不执行除涉案工程款之外的其他财产。
三、本院已对延津县财政局上述涉案工程款送达扣留提取手续,延津县财政局正在办理手续中,申请人对该情况表示理解。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齐   爱   青
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王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俊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