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毛九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长双,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2020]津仲调字第0280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20]津仲调字第0280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许绍田
审判员  金 喆
审判员  刘振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