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07民终6116号
上诉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住所地:郑州市安平路**。
法定代表人:姚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林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军,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毛九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峰,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鹏涛,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1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上诉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卫辉中州水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明,应当认定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提供货物及调试的事实,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交的送货单认定错误,被上诉人提交了七页送货清单,但仅有第七页有项目部的印章与签收人签名,其余均无盖章签字,无法核实送货单的真实性,不应当采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在2021年2月12日前向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欠款579000元,利息不计。
2、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保证对其提供的设备及时进行技术指导及保障。
3、一审诉讼费10328元,减半收取5164元,由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10328元,减半收取5164元,由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承担。
4、该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28元,减半收取5164元,由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8元,减半收取5164元,由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成
审判员 刘强平
审判员 王大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征
书记员李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