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毛九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天津仲裁委员会[2020]津仲调字第0280号调解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于2021年2月23日予以立案,现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名称错误为由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2执1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孟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