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轩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4543号 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轩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小区103楼3门2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轩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王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