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某某轩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4543号 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轩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小区103楼3门2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轩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王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