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洪河路与金池路交叉口大海产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璇。

被执行人:张璇,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杨桦,男1966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庐阳区。

被执行人:孙立,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璇、***、杨桦、孙立其他案由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23执恢21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璇、***、杨桦、孙立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卓玉俊

审判员 黄邓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