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3544号
申请人: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7076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2342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生,住***。
原告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于2018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科名下银行存款1056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债权等。担保人**、**夫妇以两人共同所有房产(详见本裁定主文)自愿为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科名下银行存款105688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滨湖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48号)。
案件申请费1048元,由申请人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