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03执恢79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