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03执51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公司已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执5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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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