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永津大道10号1幢5-1。

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769号1栋。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渝05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渝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武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陈瑞子

审判员  佘朝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