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永津大道10号1幢5-1。
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769号1栋。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渝05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渝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武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陈瑞子
审判员 佘朝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