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终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永津大道10号1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05085797J。
法定代表人:刘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76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4362699U。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期间,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黑小兵
审 判 员 周 露
审 判 员 宋黎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阳 路
书 记 员 刘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