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终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永津大道10号1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05085797J。
法定代表人:刘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76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4362699U。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军,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期间,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重庆武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黑小兵
审 判 员 周 露
审 判 员 宋黎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阳 路
书 记 员 刘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