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3388号
原告: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曲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房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虹房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虹房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 灿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