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6318号
原告:***,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达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发,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宏阳物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发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浩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